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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和尊重传统—律师文化的两大基石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6年10月30日来源: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陈喻伟 、三峡大学 政
2006-10-30
摘要:律师文化属社会意识形态范畴,是律师基于自身的行业特色、价值理念而形成的一套行为规范和思想模。从律师行业特征而言,法律信仰和尊重传统应当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文化的两大基石。在我国民主与法制的发展进程中,只有以法律信仰和尊重传统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文化的两大基石,来尊重、传承和发展创造律师文化,才能使律师文化为律师事业的发展提供巨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关键词:法律信仰尊重传统 律师文化。
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的精典解释,“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比较狭隘的意义来讲,文化就是在历史上一定的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发生和发展的社会精神生活形式的总和。”[1]1979年《辞海》延用了上述观点,指出“文化”有三重含义:1、广义上指人类社会实践过程中所获得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指社会的意识形态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2、泛指一般知识;3、中国古代封建王朝所施的文治和教化的总称。目前我们正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到来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律师作为一支日渐成熟的社会力量,与其他社会力量一起,肩负着推进社会民主与法治的历史使命。
我国律师将以怎样的精神风貌去接受这新的机遇与挑战,去完成其的历史使命,是每一个律师正在思考的命题。全国律协在《2006年工作计划》中指出:“进一步研究和加强律师文化建设,促进律师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文化的力量就在于规范一个个体乃至一个群体的价值取向、行为方式和生活信念,因此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律师文化无疑对完成中国律师的历史使命有着重大意义。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文化观点,律师文化属社会意识形态范畴,是律师基于自身的行业特色、价值理念而形成的一套行为规范和思想模式,具体指律师这一特殊行业所具备的群体人文素养和行业制度规范,包含律师的人文精神、服务宗旨、职业道德、行为习惯、品牌形象、管理制度、工作环境等一系列因素构成。和任何行业的文化一样,律师文化首先依附于律师这一特有行业。律师文化的形成,与律师职业和律师群体的出现是同步的,律师文化需要经过形成、发展到成熟的周期,我国的律师制度系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借鉴西方司法制度而设立,因此在学术界尚未形成一致的律师文化本质属性的定义。但从律师行业特征而言,法律信仰和尊重传统应当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文化的两大基石。
一、法律信仰—律师的思想基础。
律师是一个实务性的职业,从事这一职业需要能够准确把握法律关系,清晰地表达和说服,准确地运用专业知识设计解决问题方案,以及站在一定高度来看待案件等诸多能力。但人的一切能力都服从于他的思想基础,律师不像司法人员一样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律师唯一所能依靠的唯有法律,律师所能信仰的也唯有法律。律师只有具备对法律真正具有的忠诚意识和巨大热情,坚信法律体现着人类社会的终极关切并具备真诚的法律信仰,才能调动自身潜能,开发全部智慧,用勤勉、热情、坚韧和拼搏去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赢得每个承办案件。一个律师对事实、对法律的理解,对社会的洞察,甚至他的道德品质,都取决于他的信仰,他的这一系列能力也都应建立在对法律的信仰之上。
在法制并不健全的今天,相当一部分律师发现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途径是与强势力量妥协与合作,而不再坚持理论上所应有的和精神上所应该的独立地位,这种趋势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到这个行业的信誉,不但使律师成为国家和社会之间的一种独立力量的行程变得更加艰难,也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宗旨相违背。
当代中国律师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一支独立力量,虽然只是社会中介组织的一员,但在这个独特的历史时期,却应有放眼历史的胸怀。
在个案中身份上他可能只是一个诉讼参加人,却应当有俯视法庭、俯视全案、俯视整个社会的勇气和信心。不仅仅把自己看作是诉讼代理人,而能够把自己看作是法治文化传统当仁不让的开创者和继承者。这样就能在社会中形成一个中流砥柱,防止这个社会在转轨变型的风暴中急剧地偏离航向。法律信仰不仅仅是迷信法律条文本身,在律师的心中,更应有一种超越法律条文的至高无上的法治精神,那就是对公平和正义的永恒追求,现实中的法律总是不断地向着我们理想中的法在迈进,就象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总是不断地向着共产主义理想迈进一样。如果我们众多的律师都能坚持自己的信仰,一方面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敢于牺牲个人的荣辱去推动法治的进程。那么就会逐渐使人们对法律发自内心的尊重,使看似对立的各方在同一游戏规则中达成统一,即使某些法律他们不喜欢甚至厌恶,他们也不会违背现有法律,而是力图通过合法的方式寻求改革和完善现实法律的出路。
二、尊重传统—律师的文化基础。
贺卫方先生指出:“在普通法传统下,法律人处理案件时必须遵循先例。这种凡事倚重成例的心态足以让法律人形成一种尚古和保守的风气,从而在约束民主力量的同时,统治者试图随心所欲地行使权力时也会感受到它无所不在的制衡力量。但是,法律人却更反对割断历史,因为他们所得以立世的那一整套话语、知识以及技术都是由过去传承下来的
否定了历史,他们将无所依凭,进退失据。”[2]对于当代中国律师,过去的法律传统并不只是停留在法制史的资料当中,它还是我们今天的生存背景,我们今天的法律就是通过对数千年民族历史的总结而制定的,历史和规律本身应受尊重。在我看来,中国律师文化的传统应当来源于三个方面:以中华法系思想精髓为主的中华传统文化、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以及来源于罗马法的公平、正义的基本法制观念。
(一)以中华法系思想精髓为主的中华传统文化。我国《“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指出:“五千年悠久灿烂的中华文化,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国脉传承的精神纽带,是中华民族面临严峻挑战以及各种复杂环境屹立不倒、历经劫难而百折不挠的力量源泉。”不同的民族具有不同的文化,中华文化中特定的民族心理、道德风尚、伦理意识和价值观念,必然对律师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中华文化具有人文传统、伦理中心、尊君重民、中庸协和、延绵韧性的特质。“由氏族社会遗留下来,又在文明时代得到发展的宗法传统,使中国一向高度重视伦常和道德教化,从而形成以‘求善’为旨趣的‘伦理型文化’,同希腊以‘求真’为目标的‘科学型文化’各成一格。”“伦理型的中国文化,不讲或少讲脱离伦常的智慧,齐家、治国、平天下皆以‘修身为本’,伦理成为出发点和归结点。”以至中国人的“人生追求则以‘贱利贵义’为价值取向。”[3]在我国传统的封建社会中,专制权力亦受到历史形成的传统文化礼义框架的限制。礼义思想自先秦儒家开始萌芽,所以孟子能够很平等地与齐王对话,也正是因礼义这种文化信仰的存在,才有历朝历代敢于犯颜直谏的忠臣列士,上下五千年的中国历史就是依靠着这种文化信仰而维系着。
植根于中华传统文化的中华法系,是最早产生于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亚洲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由于源远流长,影响深远,经久而不衰,又同世界上著名的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等并列为世界五大法系。”[4]纵观法制史,中国的法律制度由夏商的习惯法发展成为充满哲理思维的成文法体系, “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法制历史的每一次变更和转折,都代表着和反映着我们这个民族在不同历史阶段中对社会、人生,以及人与人关系等根本性总是所作出的思考和选择。”[5]因此,中华法系中传统的“礼法结合”、“德主刑辅”、“强调和谐”、“追求无讼”等立法精神,与“禁暴止争”、“谨刑慎狱”、“调争息讼”、“取义舍利”司法精神的精华应当加以深入的研究与继承,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那些体现中华民族积极向上精神的传统法律文化内容,吸收到当代中国律师文化中来,使之为当今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阶级观点和阶级分析方法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和方法,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优势所在。把阶级观点和阶级分析方法运用于法的本质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指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论述包含着深刻而丰富的思想内容。” [6]由于受西方思潮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也曾出现了怀疑、否定马克思主义在法学中的指导地位和作用的错误观点。
“有不少年青人现在已经不大读马克思他们的书本了,这些年青人一方面生活在宪法上写着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国家,另一方面却又可以不大读马克思他们的著作,这是让人颇为费解的事。”[7]
马克思主义主义法学代表了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利益,它以辩证唯物主义为基础,认为法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并和经济以外的政治、哲学、宗教相互作用;法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并为一定的阶级利益服务;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并非是超历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科学地阐明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应当成为中国律师文化的坚实基础。
(三)来源于罗马法的公平、正义的现代法制观念。在现代成熟的法制国家,规范至上观念主要来源于古罗马法世俗精神的基本要素,西方早期的法治传统由之产生。西方在中世纪比中国更黑暗更落后,随着“罗马复兴运动”和“宗教改革运动”的发展,包括一代代法律人在内的知识分子把发现和坚持真理当作自己的天职,使对一切社会都必不可少的规范至上的传统得以保留和发展,并在西方文化中产生了强烈的法律认同感。最终使来源于罗马法的公平、平等和追求正义的基本法制观念成为当今人类的共同法律文化财富,崇尚公平、平等和追求正义的现代法制观念也毫无疑问应当成为全体律师的共识。
在我国民主与法制的发展进程中,在加入WTO的大背景下,律师作为社会中介力量注定要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律师形成符合自身行业特征的独特文化传统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只有以法律信仰和尊重传统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文化的两大基石,来尊重、传承和发展创造律师文化,才能使律师文化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律师文化为律师事业的发展提供巨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充分发挥文化建设的积极作用。
注释:
[1]《简明哲学辞典》,第54页,罗森塔尔、尤金,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一版;
[2]《法学家何为》,贺卫方,《法制日报》,2006年9月18日,第3版;
[3]《中国文化发展轨迹》第17页,冯天瑜、杨华,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
[4]《中华法系精神》第1页,郭成伟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第一版;
[5]《中国法制史》第3页,曾宪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一版;
[6]《新时期中国法理学的发展与反思》,张文显、马新福、郑成良,2004-3-3 《中国社会科学》;
[7] 《中国法理学的若干迷点(下)》,周旺生,北大法律信息网。
作者简介:
1、陈喻伟,男,湖南省龙山县人,1972年出生,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现为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宜昌市工商联法律专委会副主任、宜昌市侨联法律顾委委会委员、宜昌市西陵区政协委员、宜昌市作家协会会员。联系地址:湖北省宜昌市云集路31号11楼竟成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 443000,联系电话:13308609980,传真:0717-6242515,电子邮箱:cyw8619701@126.com.
2、李越,女,陕西省西安市人,1976年7月出生,2000年西北大学中国近现代史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现为湖北三峡大学政法学院讲师、三峡大学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主任。联系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大学路,邮政编码:443002,联系电话:13886658527、0717-6495064,电子邮箱:ly13886658527@126.com。